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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三”在交易所套羊毛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imtoken官方下载 2023-04-29 07:23:38

金融圈羊毛派对随处可见,币圈也不例外。 起初,用户利用各个交易所的价差搬砖套利,逐渐发展到利用现货和期货的价差对冲获利。 近期,随着defi的兴起,挖、提、卖的零roll模式受到了玩家的青睐。 以往,羊毛党要么掠夺项目方,要么掠夺其他韭菜。 今天,刘璐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用户偷窃交易所羊毛的案例,并分析法律事实。 本文旨在探讨币圈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所描述的案例也是捏造的。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并不代表刘律提倡以任何方式榨取交流的羊毛。

某用户在小型交易所从事杠杆交易,发现交易所部分币种的币价与大型交易所没有关联,交易深度较差,于是使用A、B两个账户进行套利操作,而A账户开通了高杠杆(相当于向交易所借钱),用于快速拉高某币种的币价,同时提前开通低杠杆的B账户进行埋伏。 由于A账户的巨大资金优势,杠杆率高,交易深度不足,某币种的币价瞬间被拉升数倍甚至数十倍。 由于高杠杆的压力,A账户在拉市的过程中很容易爆仓。 但是,即使A账户被爆仓,由于大部分资金都是杠杆币贷,所以用户只是损失了A账户的本金,实现了B账户的巨额利润。

老规矩,开篇抛出一个观点,刘律认为,用户的行为只是对交易规则的合理运用,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三个维度来考虑,一是交易所为什么会被抢劫,二是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三是交易所是如何被盗的被抢了应该保护自己的权利。

1、交易所为什么会被欺负?

1.如果交易所不违法经营usdt犯罪案例,是不可能被抢劫的。 此处不探讨交易所的存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仅分析本案中交易所的违规经营行为。 众所周知,交易所的利润“应该是”用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 无论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交易所都可以向用户收取高额的手续费。 在杠杆交易中,交易所还可以收取借贷手续费等,属于“稳赚不赔”的业务,但部分交易所并不满足于此,通过与用户竞争赚取利润。 根本原因。 为了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我们需要举个例子。 假设x币在火币、OK、币安等头部交易所的当前价格为1美元,卖单挂单可能为1.001美元,有200单。 有 100 个订单,价格为 01.002 美元,有 500 个订单,价格为 1.003 美元。 交易深度不错。 在小型交易所,同一个币种X的当前价格仍然是1美元,但是挂单卖单可能是5单1.01美元,3单1.07美元,15单1.10美元。 交易深度差。 关键是,为了制造虚假交易正在蓬勃发展。 这些挂单大部分是交易所机器人,也就是说交易所已经做了用户的交易对手。 如果这些挂单是真实用户的挂单,那么案例中描述的方法,你只能薅到其他用户的羊毛,而不可能薅到交易所的羊毛。

在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与代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法定货币、代币、“虚拟货币”,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案中交易所违反94公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参与交易,最终被排挤。

2、如果交易所风控措施到位,是不可能被抢的。 风险控制需要成本。 越是顶级的交易所,风控就越突出。 一些小交易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风控措施和人员保障不够,被规则利用。 以案例操作方式为例,如果是大型头部交易所,会立即出现预警信息,机器人会自动刷单,增加交易深度。 用户的资金很难操纵币价,更不用说拉升币价了。 几次甚至几十次。 一些风格稳定的小型交易所,为了防止用户通过控制币价获利,会向头部交易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双方约定共享交易对,可以弥补小型交易所交易深度的不足。 当然,缺乏交易深度从某种角度来说对小交易所是有利的。 小交易所要吸引客户,降低交易手续费是主要卖点,但手续费低,用户就一定能占得先机吗? 它不是。 比如X币的币价是1美元,大型交易所的手续费是3‰,也就是说你交易1000美元需要交3美元作为手续费,很多小交易所交易所自称手续费是1/10000 第三,1000美元的交易手续费只需要0.3美元,好像低了十倍,但是因为交易深度不同,在大型交易所,如果你买x币,可能以 1.001 美元的价格交易,但在小型交易所,只能以 1.01 美元的价格交易,甚至 1.1 美元。 在小交易所交易,看似用户省了手续费,但币价太高。 总的来说,用户肯定是吃亏的。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小交易所不愿意与大交易所共享交易对的原因。

2、为什么用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用户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刑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共或私人财产。 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侵权的标的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 用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用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偷窃的行为通常是偷偷摸摸的,其本意是偷偷摸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 中国刑法通论认为,盗窃需要暗中窃取。 ,即作案者认为受害人没有发现并取得是秘密盗窃。 涉案交易所采用24小时全天候交易模式,接受用户参与交易。 由于用户主观上认为任何行为都在交易所的监管之下,不属于“暗中窃取”。 二是涉案数字货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 在多起刑事案件判决中,认为虚拟数字货币虽然是受刑法保护的问题,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 虚拟数字货币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 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违反了法定刑原则。 因此,目前盗窃虚拟数字货币一般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是本案不同于以往利用黑客技术窃取数字货币的案件。 因此,即使用户已经意识到该行为,由于不存在盗窃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用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构成。 如前所述,窃取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往往会被追究“非取得”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 但本案与其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盗币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用户行为不符合“获取”的要求。 “获取”包括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如直接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暗中窃取他人存储的数据等,也包括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欺骗。 用户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交易规则运用合理,不符合非取得犯罪中“取得”的形式要求。 二是用户的行为不符合“闯入”的要求。 案中所引交易过程中,用户未侵入服务器,未修改K线及交易数据,不符合不可得罪中的“侵入”要件。 三是用户行为不符合“使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要求。 “其他技术手段”是指“入侵”以外的其他犯罪手段,属于掩饰。 案中用户的招揽方式不涉及任何侵入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完全是基于资金优势。 有观点认为,用户利用杠杆规则向交易所借币,用交易所的钱来拉盘,但刑法并未将这种方式规定为以“使用其他技术手段”为底线的术语“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永远不应被广泛解释。 当然,如果用户的操作行为放在股票市场,就是典型的“老鼠仓”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证券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本身就是徘徊在监管边缘的灰色地带。 币圈没有“币监会”,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深入分析。 对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要严格遵守刑法精神,保持刑法谦虚。

顺便说一句,刘璐在几篇文章中提到,一些交易所为了非法获利,采用修改K线、植入机器人刷单等方式,应该算是不属于犯罪的“其他技术手段”。 该方法利用交易所作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远程、非接触等技术特点,实现既可以非法获取用户数字货币,又可以让用户“心服口服”,并在同时导致客户权益保护。 没办法,这种效果类似于上述“诈骗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他技术手段”范畴。 如果交易所的行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户的套路行为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就会变成“只准国家官员放火,不准老百姓点灯”,就违背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3、被抢的交易所如何维权?

刘璐认为,如何定性这起用户窃取交易所羊毛的案件,还需要探讨交易的性质。 本案的本质是杠杆交易,在杠杆交易过程中,交易所会为用户列出《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 用户只有勾选同意以上协议规则,方可进行杠杆交易。 也就是说,在杠杆交易之前,交易所已经告诉用户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只要用户没有违反交易所列出的协议规则,就不应被追究责任。 同时,《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均为规范的标准条款,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否适用也应由法院判决确定。 即使用户的行为给交易所造成了损失,交易所也可以完全按照约定的规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争取合法性。 权益。

币圈各交易所的《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大致相同,结合本案例举例说明关键条款:“1.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所有权受到恶意买卖等行为,在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相应交易订单平仓等操作。 2、对于您涉嫌违反约定,如对任何第三方,您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您应确保交易所不存在损失或额外费用,如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或本协议的规定,导致交易所遭受任何损失,或被任何第三方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您因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应予赔偿,我包括由此产生的法律费用。 3、强行平仓协议。 当您在本网站杠杆账户中的总资产低于实际借贷金额的110%时,本网站将有权按照本网站的实时委托价格强制买入或卖出您杠杆账户中的全部资产。网站,以返还贷款金额。 若价格大幅波动,系统无法强制平仓,或强制平仓后您仍无法偿还借款金额及相关币种利息,或给本网站造成其他损失的,本网站有权继续向您追偿usdt犯罪案例,或当您随时将数字资产转入杠杆账户时,本网站有权以该数字资产偿还之前的借贷金额及相关币种利息,或赔偿其他损失。 如仍无法偿还,将通过风险准备金进行偿还,并终身保留对剩余本息资金的索取权。 4. 当平台系统强制关闭杠杆代币账户以偿还所有用户借入平台的代币资产后,若平台借给用户的本金资产出现亏损,则用户杠杆账户中的剩余余额清算后的账户若代币不足以偿还用户在平台的代币借贷资产,用户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充值并归还不足的借贷资产。 若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代币借贷给平台的资产,平台有权向用户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在自到期日起期间内用户欠平台的未归还用户资产。发起诉讼至最终赔偿用户需按18%的利率向平台支付未归还代币资产的罚息。”

针对以上规律,刘律举例简单说明。 比如我充值10000usdt,开启五倍杠杆,相当于向平台借了40000usdt,这样我的账户就有50000usdt了。 如果操作过程中账户低到44000usdt,平台会强制平仓,也就是说我的本金没了。 但如果价格剧烈波动导致爆仓,账户中可能只剩下20,000 usdt,相当于损失了20,000 usdt以及平台对应的利息。 平台要求我在一定时间内充值归还,否则我以后再充值。 ,平台可以先扣我欠的钱,还平台的预付款。 如果我不再充值这个账户,平台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我偿还借币产生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上述《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的简要介绍,结合案例中所引用的情况,不难看出用户使用A账户拉升币价,甚至承担爆仓风险,让B账户盈利。 本交易所可以通过起诉账户A偿还借款本息来完全挽回损失。 目前所有交易所均采用实名认证的kyc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很容易找到合适的被告。 通过查找相关案例,也有不少法院支持交易所起诉用户赔偿因杠杆交易造成的损失的诉求。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再讨论一下,如果交易所起诉用户A,用户A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刘璐认为,根据《用户协议》和《杠杆规则》,用户A应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应承担交易所的其他损失。 可以预见,由于A的行为,交易所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但正如前文所述,其损失是作为用户的交易对手违规参与买卖造成的。 此外,交易所也有一些亏损来源 与其他“搭便车”的挂单用户相比,交易所的挂单有很大一部分被这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用户吃掉了。 这部分损失由用户A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归根结底,如果交易所不作为,中央对手方如何参与交易并被用户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