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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车冲:加密货币圈OTC场外交易员经营者的犯罪风险

imtoken下载钱包 2023-08-27 05:11:27

币圈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经营者的犯罪风险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买卖usdt涉嫌犯罪,国家层面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直接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或者作为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也禁止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内容的实施催生了一种在交易场所以外以个人为主体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模式,称为场外交易或场外交易。

随着场外交易大亨赵东被警方带走调查的传闻,场外交易的风险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场外交易 (OTC) 交易的犯罪风险到底有哪些?

通俗地说,就是OTC场外商户的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收到了“脏”钱。

但从法律上讲,场外交易的犯罪风险不止于此。

1. 洗钱

收受“脏”钱,OTC场外交易业务经营者可能涉嫌洗钱,但根据《刑法》条文,并非所有收受“脏”钱的行为都会被认定涉嫌洗钱190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所得,才能认定为涉嫌犯罪。洗钱。 犯罪。

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脏”钱都有资格被“洗”。 场外交易商户经营者收取的“脏”钱,如果不属于上述所列犯罪范围,则不能认定涉嫌洗钱。

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所收款项确实属于上述犯罪范围,并不一定构成洗钱罪。 因为同样按照洗钱罪的规定,只有场外交易商户的经营者主观上有“知情”,才会认定其涉嫌洗钱犯罪。

在证明场外场外交易商的经营者是否主观知晓方面,主要有两套知晓的证明方法,一是“确定知晓”,二是“推定知晓”。 在《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推定知道”的“知道”:

一种。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转移财物的;

b. 无正当理由,以不正当手段协助转换、转移财物的;

C。 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置房产的;

d. 无正当理由协助财产转换、转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e. 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

F。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

G。 其他可以确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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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列举的大部分情况都是从“交易”本身是否正常来推断的。 具体而言,对于OTC场外交易商户经营者,在与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中,如出现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法解释的交易时,可认定其具有主观“知情” ”,所收到的金钱或硬币在交易时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例如,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币交易区,购买USDT的价格区间为6.98元至7.12元(价格随时波动,此区间仅供参考)。 是指一定时期内的“市场价”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但在OTC场外交易业务经营者如果以过低或过高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与陌生人进行交易, 他们会作出自己的行为解释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当然,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原因除外),很容易认定主观明知涉及洗钱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收受“脏”钱,除可能构成洗钱罪外,更有可能涉及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洗钱罪的构成范围特殊,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一般罪”。 “这项指控规范了在正常情况下收取犯罪所得和所得款项的行为。

根据《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隐匿、转移、收买、代卖,或者利用以其他方法包庇、隐瞒,涉嫌构成犯罪。

同样,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明知”,也需要参考上述ag所列情况。

由于两者的推定知识相同,这里不再展开。 OTC场外交易业务经营者的犯罪风险,可参考上一篇文章。

三、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OTC场外商户经营者的犯罪风险更多是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风险。 公众容易认为相关内容主要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或非法买卖外汇,但实际上,主要是非法买卖外汇而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和结算。 原因是《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认定在该情形下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而在币圈的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场景中,上述情况并不涉及“单手支付,单手上币”的交易流程。 因此,OTC场外交易难以认定为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OTC场外交易中的非法外汇交易虽然存在,但相对隐蔽。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的外汇买卖及其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而不是个人对个人。 币圈的OTC场外交易只是一条可以绕过这一规定的“捷径”。 由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因此行为者完全可以使用OTC场外交易。 经营者购买虚拟货币(向他人交付外汇),然后通过OTC商户出售虚拟货币(获取本币),实现外汇与本币的转换过程。 这一过程明显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种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但存在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风险。

所以对于场外场外经营者而言,上述行为将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 因为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买卖外汇与上面所说的非法买卖外汇是不同的。 这也是区分涉及刑事犯罪的OTC商户和仅承担处罚风险的普通人的关键。 《》一文提到的律师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被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具体不展开。

对于币圈OTC商户而言,倒卖虚拟货币牟利的行为非常容易符合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的规定。 因此,如果场外商户在与他人交易过程中非法流入或流出外汇,基本不存在涉嫌非法经营外汇交易的问题。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以OTC商户买卖USDT的行为来认定非法经营罪。 原因在于,虽然USDT名义上锚定美元,但它并不能等同于美元。 虚拟货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没有区别。 因此,买卖USDT的行为不等于买卖外汇,不能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前几类犯罪风险比较普遍,也比较容易理解,但为什么还存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风险。 这里的律师指的是传销资金中的OTC场外交易商户。 在本律师办理的部分网络传销案件中,部分传销平台会发行“虚拟货币”进行引流,收取入场费,进行分级传销活动。 同时,为了给参与者提供“虚拟货币”的变现渠道,会提供兑换交易、OTC变现等渠道,这就需要MLM平台经营者招募或发展一批OTC商户提供虚拟货币变现服务,而这项服务恰恰是为传销组织的发展和运营服务的。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可以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有风险。

5. 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共犯

无论是洗钱罪还是上述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指场外交易商户只是“明知”交易中收到的钱币属于或者可能属于犯罪所得,而其在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金钱、币币等。收益。 那么如果OTC场外商户的经营者在交易前(提前)已经与交易对方达成协议,那么对方犯罪后进行交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此类情节一般以相应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是以洗钱罪或者​​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论处。

以诈骗罪为例,场外交易业务经营者“明知诈骗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仍与其进行交易的,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 但是,如果您在交易前已经与骗子商量,在诈骗成功后与骗子进行场外交易,则这种情况属于“事前”串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共犯诈骗罪的定罪。 在不同的罪名下,两人的量刑相差很大。

如全文所述买卖usdt涉嫌犯罪,对场外商户的主观知悉是有要求的,那么场外商户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非法所得或收益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应适用“善意收购”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不能追究场外场外交易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交易,也不能追回或没收部分款项。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本文是车冲律师处理“币圈”涉案涉嫌刑事案件的实战经验总结。 希望对当事人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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